法律家的专门的技能表现为许多方面,包括法律推论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等,而所有这些技能都是以他们特有的职业思维方式作为基础和前提的。
1994年12月29日通过并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3条明文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刑罚虽是对犯罪人适用的,但它同时是社会的防卫手段。
此为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所主张。毛泽东主席在《实践论》中指出:"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改造世界的斗争,包括实现下述任务:改造客观世界,……。自由刑的这种功能,被称为隔离功能。不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功能一词,有"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之意,似以用"刑罚的功能"一词为更佳。如何看待上述观点呢?我们认为刑罚功能的二分法将刑罚功能归结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似未能将刑罚的功能完全加以概括。
《监狱法》设立"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专章,详细规定了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也规定:"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对犯罪人不免存在复仇心理。
需要说明,这里的劳动与社会上的劳动性质有所不同,它是强迫的,具有惩罚的性质,目的是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成为新人。一 刑罚的功能,日本刑法学者通常称为刑罚的机能。在法院审判张犯时,被杀害者的家属聚集法院外面等待判决结果。进入专题: 刑罚 功能 。
我国对重大案件常常举行公判大会,其意义既在于震慑潜在犯罪人,也在于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教育整个社会。根据部分统计资料,犯罪人的文化程度一般都偏低,有些甚至没有受过学校教育。
所以从事教育职业的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③⑥见吉川经夫:《改订刑法总论》,法律文化社1974年版,第288-290页、287-288页。首先是法定刑,立法上规定某种犯罪应处什么刑罚,这向全社会提供一个犯罪与刑罚的对价表,使欲犯罪者了解后,不愿为犯罪付出高昂的代价,会望而却步。"又据《新现代汉语词典》,"功能(1)[function]:效能。
但对一部分潜在犯罪人或者不稳分子来说,刑罚的威慑功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他们可能慑于刑罚的威力而不去实施犯罪行为,因而对刑罚的威慑功能,需要给予应有的重视。可能性和现实性在哲学上是一对范畴,我们说刑罚的功能是刑罚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而没有强调现实产生即已产生的积极作用,因为现实性是实现了的可能性,已经产生的作用,自然包含在可能性之中。所谓对人们产生的作用,意思是不仅对犯罪人,而且对被害人以及社会上其他人产生的作用。这种分类,据笔者所知,最早为牧野英一教授所提出,他在《日本刑法》一书中论述刑罚的目的时,作了上述区分。
最后是执行刑,犯罪人身受执行刑罚之苦,多为社会上的人所知晓,有犯罪之念者闻知个中情况,也可能知所警戒,回心向善。我们认为,刑法的机能与刑罚的机能二者虽有密切的联系,但毕竟属于不同的范畴: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的总和,刑罚是惩罚犯罪的手段,因而二者的机能或功能毕竟有所不同
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例,其文本载明国会不得制定剥夺言论自由的法律,但是光有这句话无法解决纷繁复杂的言论自由方面的争议。判决说理是司法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这几乎是超越了不同宪政体制与法律传统的普适原理。
立法语言是宣告式的,干净利落,一旦通过便公告天下,白纸黑字让人一望即知。对宪法诉讼而言尤其如此,因为国会立法无法推翻宪法判例,如果最高法院自己不能果断抛弃不合理的规则或宪法解释,那么整个法律体系都将受到某个错误先例的掣肘而无法改进了[⑩]。对很多人来说,这一点似乎显得荒谬,但其实我们的政体完全是依赖于这个原则的。这并不是一个容易裁决的案件,因为诽谤法是非常古老的法律部门,想通过言论自由权来排除诽谤民事责任的话,就需要对有关诽谤规则作出重大调整。 摘要: 判决说理是附属于司法权的一项理性技艺,在不同法律传统中有不同表现。判决说理不是判决意见书本身,也不是判决意见书当中的所有文字。
宪法解释既可以在名词意义上指宪法条文含义的某种特定解读方式或表述方式,例如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可以被解读为宪法保护个人在家中持有手枪的权利[13],也可以在过程意义上指经由各种方法将宪法文本予以细化、具体化直至可以为具体问题所适用之程度[14],但总体上是强调了最终得出某种实体规则或实体含义。[⑨] See Edgar Bodenheimer/John B. Oakley/Jean C.Love, An Introduction to the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Readings and Cases, West Group:St.Paul, Minn., Third Edition, p88-89 [⑩] See Thomas v.Washington Gas Light Co., 448 U.S.261,at 272, the footnote18. (1980) [11] 在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内(除开专门法庭),上诉巡回法院处于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之间。
另一方面,这种丰富和体系化的方式又不是大刀阔斧的,而是小修小补的。判决说理更偏重作为一种司法技艺,是一个修辞的过程、论辩的过程。
[⑦] 参见薛培、杨辉刚:《不批准逮捕案件说理机制之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6期。再比如精细剪裁(narrowly-tailored)[47]这个提法,同样不是来自宪法文本,并且外观上甚至具有法律语言所没有的生动性,也是经由判决说理的不断重述和积累,最终成为具有确定含义的、司法审查标准的要件之一。
质言之,要求提供判决理由的制度意义就是保证判决的背后确有理由。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也在一系列案件中提出,一个场所的历史和主要功能也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公共论坛的重要参考。所以我们可以观察到,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的判决说理部分一般都篇幅很长,虽然这一部分是判例法的惯性使然,但是更重要的是确保了越是重大的案件越不是出于武断、草率的决定,而是经过了全面、深刻、审慎和艰难的思考。[⑤] 参见温登平:《论刑事判决说理的方法与准则》,载《法律方法》2010年第2期。
法律说理在国内拥有非常宽泛的使用方式,不仅指法院判决书里面的说理文字,还可能指检察机关对其依职权做出的法律决定或处理意见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⑦],甚至还有行政处罚说理或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法[⑧],显得比较随意。司法权以解决个案争议为本职工作,即便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不得不提出司法规则,这些规则的覆盖面也是有限的,不应超过处理当前争议的必要。
质言之,言论自由条款恰似金字塔的顶端,各项具体的司法规则就是金字塔的基石,形成了一个结构清晰的、立体的规范体系,保证各类案件都能够对号入座,井然有序地得到处理。作为整个司法体系的操盘手和宪法的最终阐释者,美国最高法院不是仅仅停留在法律形式主义的狭隘空间内,而是以每个个案为契机,构建了一套立体的法律论述,践行着多项制度功能。
二、最高法院判决说理的背景与条件 要准确理解判决说理的功能与文风,不可以将其与所处的外部条件割裂开来。但是不久之后的阿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27]中,这句话的用法就有了变化。
判决理由的可辨识性其实具有超越狭义司法权的更为宽泛的必要性。[43] 参见付俊宝:《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学习月刊》2009年第11期。道格拉斯大法官代表法庭说,各种类型的明示权利都包含了某种隐私空间。···[30]也就是说,仅仅以产生危害的某种可能性就对言论进行压制的做法是不可接受的,清晰而即刻的意思是指火烧眉毛、近在眼前,只要是正常人都能感受到危害结果濒临发生,只有在这种不得不限制言论自由的情形下,才能允许政府去限制言论。
可是最高法院的意见是,机场的主要功能并不是交流而是提供交通服务。纽约州出台的这部法律在保护劳工权益方面是一个进步,至少反映了纽约州多数人的意见,但是却被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以违背合同自由为理由而推翻。
最高法院裁决过无数宗言论自由案件,其实她的判决说理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最佳范本之一。所谓的法官造法,其所造的也正是这样的司法规则。
2、转换讨论框架 判决说理的思辨性还表现在如何设定宪法问题的分析框架——即提出怎样的问题有时候比怎么回答问题更重要。司法权是理性的权力,因此必须交代其得出判决的来龙去脉,这样司法思维才是可认知的、可追溯的、可评价的和可监督的。